日前,为加强全市水污染防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全力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阜新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参照《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阜新市出台了《阜新市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水质考核项目暂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四项,根据水环境管理需要增减。流域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对象为各辖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污染补偿金扣缴暂参照《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确定数额标准。
《办法》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辖区实际和流域河流水质改善目标,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调度考核,分解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各级环保、水利、住建、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工业、生活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不断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排水体系建设,严厉查处偷排偷放和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实现污染源排放全面达标。对严重缺少生态用水和断面水质恶化的河流,辖区政府应当结合水环境容量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采取保证河道必要的生态用水和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限产限排、停产停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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