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条件
1.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2.申请单位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3.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场所。4.涉及危险废物运输的,要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5.对所经营的危险废物有适宜的处置技术和工艺,不得采用国家命令禁止、淘汰的技术和工艺。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仍未能利用的废物或残渣最终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及所在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向省环保厅提出书面申请。2.受理。省环保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接到符合条件的材料或补正合格的材料后,省环保厅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及有关市环保局对申请单位的证明材料和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3.评估。省环保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相关市局及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并形成审核意见。4.审批、颁发许可证。
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辽宁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项目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
3.符合当地固体废物管理规划的证明。
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或核准文件。
5.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等文件。
6.技术人员要求。
7、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检验报告单
8.企业生产规章制度、应急救援措施文件。
9.运输要求
10.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和工艺。
11.污染防治措施。
12.人员培训制度。
13.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协议
14.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检验报告单。
15.安全、消防手续。
16.厂房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合同书;竣工图;设备合格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