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水养殖尾水控制标准获批实施
(海洋生态环境处 张涛)
2月28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公布《辽宁省海水养殖尾水控制标准》(DB21/T 3382-2021)(以下简称《标准》),自3月28日起实施。
实施海水养殖尾水控制标准,是规范海水养殖行为,推动海水养殖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控制陆源污染海洋环境的重要环节。
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较大、问题较多,所带来的陆源污染防控问题亟待解决。目前,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缺少国家标准,适时出台地方标准,规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行为,有效控制海水养殖污染,在倒逼海水养殖业转型升级,推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方面意义重大。
《标准》重点关注悬浮物、pH、COD、无机氮、无机磷、总氮、总磷等对海洋生态环境污染“贡献”量较大的指标,采用本底比较增量值作为评判依据,规定了水质检测方法,实行养殖尾水排放水域和排放分级管理。《标准》按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接纳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水域划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根据排放海域的使用功能将养殖尾水排放分为一级和二级标准,分别对应接纳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的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排放。禁止向海洋功能区一类水质管控区域排放养殖尾水。
我省入海排污口中,海水养殖排污口数量占比最大,《标准》的实施,将为我省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和监管执法提供法治依据。《标准》的出台,弥补了我省海水养殖排污口监管适用标准的缺失,对构建我省入海排污口闭环监管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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