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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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海洋处审核 时间:2021年11月29日

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

 

为建立辽东湾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深化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成果,全面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设水清滩净、岸绿湾美、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湾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渤海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根本目标,逐步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为建设美丽海湾和美丽海洋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  坚持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建立健全以政府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积极发挥各级政府的主体作用,明确各级湾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  坚持问题导向、单元管控。立足海湾生态环境实际情况与存在问题,以海洋空间管控要求、海岸自然禀赋和开发保护情况为基础,划定辽东湾湾长制管控单元,实施分区重点管控。

——  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坚持以推进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任务为主,切实与主体功能区规划、流域环境治理、河长制等有效衔接,形成流域海域纵向贯通、多部门横向联动的区域联防联治协作机制。

——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监管。依法依规加强管理保护,立足渤海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辽东湾湾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拓展公众参与的监督管理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管理和保护海湾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建立实施辽东湾湾长制。构建省、市、县三级湾长与乡(镇、街道)巡查员队伍相结合的组织体系,压实各级党委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单元管控、分类管理为基础,构建职责清单化、监管目标化、评估可量化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十四五”期间,通过湾长制实施,进一步完善陆海统筹、区域联动、部门协同、上下贯通、多方参与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二、实施范围

辽东湾,包括大连(渤海海域)、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五市,大陆岸线长1235公里,海域面积14600平方公里。管控空间范围为渤海大陆岸线向海一侧至五市海域(含海岛)管理外边界,向陆一侧至500米范围。在入海河口区域,有国控监测断面的上溯至最后一个监测断面。无国控监测断面的上溯至第一个入海排污口位置。管控范围内,大型入海河流至左右岸500米范围,中型入海河流至左右岸100200米范围,小型入海河流左右岸范围由地方自行根据管理需要划定。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可适当扩展向陆管理范围。

三、建立健全湾长制组织体系

建立辽东湾湾长体系。根据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单元管控的原则,在辽东湾设置省总湾长、副总湾长。省总湾长由省政府省长担任,省副总湾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沿湾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设置湾长体系。市、县级湾长原则上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各自然海湾设责任湾长,原则上由同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跨行政区划的自然海湾湾长由上一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设立湾长制办公室。省湾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湾长办”)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主任由生态环境厅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分管海洋相关工作的领导担任。沿湾各市、县(市、区)湾长办可根据市县工作实际,参照省级组织形式设置。

各级湾长制成员单位由同级的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建、应急、林草、文化和旅游、海事、海警等部门组成。

建立乡(镇、街道)巡查员队伍。按全覆盖要求,在乡(镇、街道)及以下建立巡查员队伍,推动形成末端常态化网格管理。巡查员队伍可由政府工作人员、社会聘用人员和志愿者组成。

鼓励设立民间湾长。鼓励占用海岸线及海域进行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的石化、核电、港口、修造船厂、旅游景区等重要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民间湾长。采取一定措施保护、治理所在或经营范围内岸段、海滩、海湾、河口等重要区域的生态环境,配合各级湾长和巡查员开展相关工作。

四、建立完善湾长制责任体系

(一)湾长职责

各级湾长对本级管控单元内的陆、海、湾(滩)环境质量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负总责,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与事项。衔接河长制,做好与入海河流河长的工作协调。各级湾长针对重点岸段、重点海湾和重点问题定期开展巡湾工作。

省总湾长、副总湾长:总湾长对辽东湾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领导省级湾长办开展工作。省副总湾长协助总湾长开展工作。统筹协调辽东湾湾长制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组织召开湾长工作会议,协调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河海联动等重大问题。省总湾长或副总湾长每半年至少巡湾一次。

市、县级湾长:对本行政区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领导市、县级湾长办开展工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内湾长制管控单元目标任务,统筹推进湾长制工作。组织召开本级湾长制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和处理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建立本行政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指导监督下级湾长(巡湾员)履职尽责。市、县级湾长每季度至少巡湾一次。

(二)湾长办职责

各级湾长办为本级湾长制综合协调机构,承担湾长制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对下级湾长办和同级成员单位湾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根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目标,下达湾长制工作任务,制定巡湾计划,协调做好湾长巡湾工作。向相关职能部门移交巡湾(巡查)问题清单,调度整改情况。负责建立完善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巡湾(巡查)制度监督管理等。逐步建立完善湾长制信息化监管手段。探索建立民间湾长管理模式。

(三)湾长制成员单位职责

湾长制各级成员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各行业涉海法律法规及“三定”方案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并做好以下工作:

——  根据行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本部门湾长制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并推动执行落实。

——  根据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参与制定年度巡湾计划,并协助湾长开展巡湾工作。

——  承办湾长办移交的巡湾(巡查)问题清单,组织实施和调度问题整改,并及时向湾长办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  承办湾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巡查员队伍职责

乡长(镇长、街道主任)对巡查员队伍工作负责,组织并开展管控单元的巡查、巡护工作。汇总巡查员上报信息并进行初步研判,解决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及时向湾长办报送巡查问题清单。落实湾长办交办的任务。

巡查员主要对排污口(污水颜色、气味)、海洋垃圾(岸滩垃圾、海漂垃圾、渔港码头垃圾等)、海面油污、采挖海砂、垃圾倾倒、围填海活动、偷猎偷捕、私搭乱建等进行日常巡查,填报巡查单,及时上报发现的违法和异常情况。巡查员队伍每月全覆盖巡查一次。

五、确定管控单元与管控任务

根据岸线自然禀赋、开发利用状况和管理要求,将辽东湾划分为663个管控单元。其中,大陆岸线管控单元58个、海岛岸线管控单元5个。依据主要岸线类型和主导海洋功能,确定单元主要管控任务,以解决管控单元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期间,辽东湾海洋生态环境管控任务目标指标的完成、海域水质达标、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管控海滩垃圾及近岸海漂垃圾,保护滨海湿地、河口、海湾、海岛、沙滩、沙坝、潟湖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维护沙滩、景观海岸等公众亲海空间。

六、建立运行机制

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责任落实闭环体系。省湾长办根据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以及重点任务,制定并下达湾长制年度工作方案;各级湾长办组织按年度工作方案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开展常态化巡查工作,形成巡查问题清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调度、回访和反馈,督促问题整改到位;各级湾长办组织对本级湾长制成员单位年度任务执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评估。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区域联动,部门协同。做好大兴堡河、大凌河、大辽河、浮渡河以及六股河、辽河等六个边界河口区域的区域联动衔接,确保接驳区域不留白各职能部门之间加强整改问题的协调联动。

(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各级湾长办逐步建立健全湾长制工作制度,强化对湾长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职责履行不到位、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未能完成湾长制工作任务的地区,督促限期整改,并视情函告、通报。

(三)建立公众监督机制。沿海各市政府应设立各级湾长公示牌,明确标识湾长、湾长职责、管控单元情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鼓励公众、社会团体等参与志愿巡海、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等。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进行湾长制工作宣传推广,营造全社会关爱海洋、保护海洋、科学利用海洋的良好氛围。

(五)落实资金保障。沿湾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湾长制工作经费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同时,鼓励探索民间资本参与沿湾管控的途径,多方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湾长制各项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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