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宁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通 告
2025年 第7号
按照《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辽环综函〔2023〕112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本溪东风湖钢铁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和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情况进行了审核,征求了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并于2025年6月3日至10日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现决定同意其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有效期1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
产废单位及利用单位应本着平等自愿、市场竞争的原则,依法依规利用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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