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及转运工作,解决我省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能力与产生现状不匹配、收集及转运企业选取标准不一致、个体及收集网点管理不规范、“反向开票”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收集范围
具备一定条件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企业、资源回收企业及省内开展小微企业等危险废物收集企业可在我省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及转运工作,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1。各市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细化申报条件,切实筛选出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相关企业参与收集转运工作。
收集范围以移动通讯、轨道交通、电力、机动车(包括电动车)拆解维修、铅蓄电池销售等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为主,兼顾废铅蓄电池年产生量30吨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及小微企业等。收集单位原则上仅可在集中暂存库所在市范围内开展收集工作,以下情形除外:省内在多个地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废铅蓄电池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招标,且单个产废地点废铅蓄电池年产生量不足30吨的,可由一家收集单位参与招标,统一收集转运。
二、优化核准规模及布局,提升贮存设施建设标准
各市要摸清本市废铅蓄电池产生量及发展趋势,可参照本地机动车铅蓄电池保有量25%、电动车铅蓄电池保有量60%进行核算,合理确定废铅蓄电池集中暂存库数量和收集转运能力,建立覆盖全域的收集转运体系,核准收集规模原则上应为本地预计产生量的1.5~2倍。对现有集中暂存库实际收集转运情况进行核实,对年收集率不足核准量50%的收集单位的收集能力进行核减;对长期收集率不足10%的收集单位,应优化替换。
收集单位应按建设要求(详见附件2)在开展收集业务的地市建设1-2个(沈阳、大连1-3个)废铅蓄电池集中暂存库,并构建覆盖服务范围的收集网络,经集中暂存库所在市生态环境局核准同意后,有序收集废铅蓄电池。
三、加强集中暂存库管理,确保规范贮存及转运
收集单位可依托服务范围内的收集网络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工作,在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维修网点等独立区域设立收集网点,具有硬化地面及防腐蚀包装容器,单独分区、规范存放;设置“废铅蓄电池收集点”标识;具备必要的污染防治及应急防范措施。每个收集网点仅可绑定一家集中暂存库,按统一格式记录电子台账,暂存时间不得超过30天,暂存量不得超过3吨;个体收集者可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送收集网点或直接送集中暂存库,若直接送集中暂存库,则仅可绑定一家集中暂存库,其运输车辆应挂有绑定的集中暂存库标识。集中暂存库暂存不得超过180天。收集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理废铅蓄电池,由集中暂存库统一转移至处置单位,并依法办理转移手续,严禁各集中暂存库之间转移废铅蓄电池。
收集单位应利用符合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废铅蓄电池。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规定,落实未破损废铅蓄电池运输豁免要求,运输过程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
四、多措并举,打通最后一公里
收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要求,由符合“反向开票”条件的实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利用下设集中暂存库及收集网点收集废铅蓄电池的,应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向自然人反向开具发票。做到收购合同或协议、出库台账和交接单、转移联单、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与收购发票相一致,确保收集业务真实,发票开具规范。
各市应督促现有集中暂存库于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改造,新建集中暂存库在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后方可开展收集转运业务。严控收集破损、电解液泄露的废铅蓄电池。鼓励各市探索借助互联网+等新业态创新模式,提升废铅蓄电池规范化收集转运率。
五、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联合交通运输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加强对收集单位收集、贮存、运输、转移过程的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收集单位违反本通知要求,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收集转运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收集转运资格;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非法收集、非法拆解、非法冶炼、电解液倾倒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省厅将定期对各市实际收集情况进行调度评估,规范收集率不足全市布局规模50%的,将对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预警,市生态环境局应重新调整布局,纳入收集率高、管理规范的收集企业参与本市收集工作,提升本市规范收集率。
《关于加强辽宁省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及转运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3〕41号)即日起废止,新增收集单位按本文件进行审核。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收集单位需在2025年10月1日前按本文件完成改造。
附件:1. 辽宁省废铅蓄电池收集及转运单位申报条件
2. 废铅蓄电池集中暂存库建设及管理要求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