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宁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通 告
2024年 第6号
按照《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辽环综函〔2023〕112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盘锦市大洼石油化工总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家企业申请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情况进行了审核,征求了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并于2024年12月9日至13日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现决定同意其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有效期1年。
附件: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企业名单(2024年第2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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