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市区高污染排放汽车通行证核发、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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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0年03月30日
    为全面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限制高污染排放汽车通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加强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和高污染排放汽车的通行管理,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高污染排放汽车通行证申领、发放和使用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一)核发范围

    环保部门对在本地注册登记的汽车,按照国家、省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汽车(一般指以汽油为燃料的汽车)、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汽车(以柴油为燃料的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汽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核发程序

    1、新购置汽车,汽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部门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在用汽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部门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汽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3、在用汽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省环保厅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地环保部门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汽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环保部门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

    5、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环保部门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中的判定方法处理。

    (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

    1、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2、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3、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核发苏州市区限行区域通行证

    (一)核发范围

    1、已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且注册登记地址在《通告》限行范围以内的汽油载客汽车,可以申领限行区域通行证。

    2、已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且行驶证注册登记不满8年的柴油载客汽车,需要进入限行范围通行的,可以申领限行区域通行证。

    3、军队、武警、消防等部队车辆以及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限行规定限制,无需申领限行区域通行证。

    (二)核发办法

    市区高污染排放汽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限行区域通行证后,方可在《通告》规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限行区域通行证实行“半年一换发”制度,超过指定有效期限的,必须在指定地点换领后方可继续使用。

    1、申领时间

    首次申办日期为4月1日至5月30日,有效期为5月1日至11月30日,超过有效期应当及时换领。原限行区域通行证有效期满前30天,可以提前至指定地点办理换领手续。

    2、申办材料

    申领限行区域通行证可由单位或个人持相关申办材料办理。

    (1)在通行证核发范围的单位所有的高污染排放载客汽车,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行驶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2)在通行证核发范围的个人所有的高污染排放载客汽车,凭车辆行驶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3)本地公路、公交、出租、旅游客运和租赁、企业所属的营运性载客汽车,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行驶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至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或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4)4月1日前已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且符合申领限行区域通行证条件的载客汽车,凭申领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至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

    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限行区域通行证发放地点

    (一)市区设7个发放点,同时受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限行区域通行证申领,分别是:

    1、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塔园路北端驰云路1号,仅受理限行区域通行证申领以及新车、定期检验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

    2、苏州国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文曲东路58号);

    3、中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吴中区越湖路121-1号)

    4、格标机动车检测公司(吴中区木渎镇金桥开发区木胥西路25号);

    5、苏新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高新区塔园路东马运路北汇通路18号);

    6、苏城机动车检测中心(相城经济开发区春申湖东路68号);

    7、工业园区金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唯亭镇镇北路232号)。

    (二)县(市)设5个发放点,受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分别是:

    1、张家港市金贸汽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杨舍镇北斜桥);

    2、常熟市公安局机动车检测站(常熟市三环路东汽车市场内);

    3、昆山市平安机动车监测站有限公司(昆山市昆嘉路306号);

    4、太仓市金盾机动车检测中心(太仓城厢镇板桥兴业路137号);

    5、吴江市保安服务公司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吴江市松陵镇江新村7组)。

    (三)2010年4月27日之前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香路389号)和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塔园路北端驰云路1号)办理苏州市区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限行区域通行证的团体申领业务。

    (四)环保部门将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的实际情况及时新增临时核发网点,临时增加的核发网点地址在苏州市环境保护局以及各县级市环保局网站公布。

    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限行区域通行证使用规定

    1、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限行区域通行证应当粘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2、禁止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客车进入限行区域。在限行区域通行证注明的有效期内,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客车可凭证在《通告》限行区域内通行;

    3、限行区域通行证按一车一证发放使用,不得伪造、转借或挪作他车使用,不得持超过有效期的通行证继续在限行区域通行;

    4、未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载客汽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路行驶。

    五、法律责任

    (一)违反限行区域通行证使用规定的,限行区域通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并依法处罚。

    (二)违反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行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1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之规定,当场处以记2分并罚款100元的处罚。

 

 

来源: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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