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省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企业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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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大气处信息 时间:2025年04月01日

致全省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企业的一封信

全省各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企业:

2023122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43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通过配额许可和备案制度的管理方式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未及时备案将对企业有关ODS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一、管理背景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主要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中的化学品,主要包括全氟氯烃(CFCs)、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含氢氟氯烃(HCFCs)、含氢溴氟烃、溴氯甲烷、甲基溴、氢氟碳化物(HFCs)等9类物质。目前CFCs7ODS已经淘汰,HCFCs正逐步淘汰,HFCs用量冻结在2024年水平,开始进行总量控制。HFCs虽然对臭氧层无破坏作用,但作为强温室气体,也纳入到ODS管理范畴之内。

按照《条例》要求,ODS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均在管理范围内,其中生产、年用量100吨以上的使用单位需要在生态环境部申请配额,销售、维修以及年用量100吨以下的使用单位需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回收、销毁、再生利用单位需要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法律责任

2023122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43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ODS相关单位需要按要求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违者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ODS销售企业只能向已取得生产配额的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销售企业购买ODS,只能向已取得使用配额或已备案的销售、使用和维修企业销售ODS,不得向个人销售ODS。销售企业售卖ODS时需核实购买企业是否在国家系统中备案,禁止对个人或未备案的企业售卖ODS。违者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理。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从事ODS销售、使用、维修、回收、销毁、再生利用的相关企业需要按照要求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定期报送相关数据。违者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ODS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违者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进行处理。

ODS相关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坚决杜绝非法ODS生产行为,坚决杜绝将已淘汰的ODS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违者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

从事ODS销售、使用、维修、回收、销毁、再生利用的相关企业需要按照要求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定期报送相关数据。违者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

三、备案流程

生态环境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为:http://new-ods.ozone.org.cn/ODS相关企业可在该网站注册账号,选择“企业账户”,按照提示选择用途、物质种类、行业并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由省、市级管理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备案管理”版块,按照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内容提交,并由省、市级管理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备案。备案通过后,ODS相关企业需在系统“数据中心”版块填写数据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上报相关数据。

ODS维修、回收、销毁、再生利用业务类型属于一次性备案,首次备案成功后无需重新申请备案。ODS使用、销售企业则需要进行年度备案,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的备案申请。新注册企业在年中可随时进行备案。

四、注意事项

ODS相关企业请于202547日前完成2025年度注册备案,2025930日前提交2026年备案申请。省生态环境厅将持续加强ODS全链条监管,适时开展监督抽查,发现未按要求备案等违反《条例》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省生态环境厅将积极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广信息化监管工具,通过培训会议等方式提升ODS相关企业履约能力。同时鼓励制冷剂、发泡剂等产品的低碳替代技术研发,鼓励积极参与替代技术改造,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双赢。相关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将履约责任纳入企业战略,为辽宁生态强省建设、我国的履约工作以及全球臭氧层保护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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