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043012274094354浏览数:2700
王欣艳
2025-04-30 12:27:40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我公司道路新型沥青生产装置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于2024年10月30日取得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盘锦市大洼石油化工总厂道路新型沥青生产装置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盘环审[2024]21号)。 原环评报告要求新建一个3200m³的重力流方式的应急事故池。由于场地限制等原因,我公司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利用原有地下事故池、废弃储罐区围堰和储罐,改造建设了总容积可达6380m³的事故应急池系统,采取了自流+泵提的方式导水,并配备了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 2024年2月,我公司开展了项目竣工环保预验收。经专家评估后,认为本方式能够满足项目环境风险防范的需要,不会降低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水平,不属于重大变更事项。 我公司曾就上述变更建设方式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了汇报,但是没有得到明确答复,故向贵厅进行政策咨询。 盘锦市大洼石油化工总厂 2025年4月30日
已处理
2025-05-07 12:06:29
王欣艳您好:
《关于盘锦市大洼石油化工总厂道路新型沥青生产装置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事故应急池变更情况的政策咨询》收悉,现就咨询有关事宜答复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应按照或参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83)等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目前,涉及到事故应急池的标准和规范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0729-2018)《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T3024-2017)等。根据上述标准和规范,事故池宜采取地下式,事故排水重力流排入,事故池应根据项目选址、地质等条件,采取防渗、防腐、抗浮、抗震等措施。当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事故罐,事故排水向事故罐转入能力应不小于收集区域内最大事故排水汇水区的事故排水产生量。
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事故应急池有要求时,原则上应按相关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 52号)、《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 688号)等文件要求,对于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企业可依据上述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考虑。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