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执法局局第一时间将该问题转交阜新市执法队,要求其查清实事并依法办理。经查,该信访人所述内容部分属实。阜新双汇牧业冯家商品猪场(信访人所称“双汇养猪场”)于2024年10月与朱女士(信访人)协商签订了沼液消纳协议,并支付了租赁费用,朱女士允许该企业利用其名下林地作为沼液消纳地进行灌溉。信访所称“未经本人同意将养猪所产生的猪尿,排放到我的松树林地当中”不属实。
现场核实发现,林地中确有部分松树死亡,但未发现企业有排污行为,委托第三方对林地内土壤进行检查,未发现污染问题。信访所称“企业触犯污染环境罪”不属实。
针对确有松树死亡情况,企业与朱女士经过协商,双方签署补偿协议,补偿款已于10月13日发放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