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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关于丹东市生态环境局违规审批环评报告

编号:2024120521154937585浏览数:4741

姓名

李亮

留言时间

2024-12-05 21:15:49

留言内容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违规审批丹东锦璇医院改建项目,该改建项目离柏林大道小区仅一墙之隔,小区内711户联合签名反对并要求召开听证会,合作区生态环境部门无视居民反对意见,直接审批通过环评文件,还声称“环评报告表项目不需要公众参与”。严重违反《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生态环境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前,应当按照《环境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详见生态环保部具体划红线规定)。请求驳回该环评审批,并立即叫停施工,拆除违建设施,组织召开听证会。 法律依据一、《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生态环境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前,应当按照《环境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详见生态环保部具体划红线规定)。 法律依据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组织开展深度公众参与······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详见生态环保部具体划红线规定)。711户居民明确反对,12345投诉高达几百起,难道不是“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吗? 法律依据三、《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现行有效)第一点明确强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将公众意见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详见生态环保部具体划红线规定)。 法律依据四、《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现行有效)第三点明确强调:“在应当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活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中,对建设在居民区并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者其他原因直接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征求项目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也可以在审批此类建设项目的过程中以适当形式征求项目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法律依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节明确强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活着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法律依据一至四中都规定了应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且小区居民多次提出要召开听证会。 法律依据五、环保部作出的环函[2015]152号《关于环评审批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资格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位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但不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利害关系人,方有资格提出听证申请。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4-12-11 16:32:04

回复内容

        李亮您好!经我厅行政审批处研究,现将有关办理意见反馈如下。

        经了解,该项目建成后拟设置床位260张,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二条明确,该办法适用于“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四条“其他文件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同时,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深度公众参与,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公众参与的协调指导。”

处理部门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