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030920461994897浏览数:5143
刘晓莉
2025-03-09 20:46:19
我单位立项实施建设项目(目前已获得环评批复),但后续工作中发现项目中 需新建的10吨/时的天然气锅炉,排气筒高度被环评单位误写成15米,我单位在实施建设过程中可以直接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建设8米的排气筒吗?
已处理
2025-03-11 16:23:07
刘晓莉您好:
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单台出力10吨/小时及以上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及以上锅炉排污单位的所有烟囱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68号)的有关规定,主要排放口排气简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