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081911302569396浏览数:401
于钦
2025-08-19 11:30:25
领导您好,向您咨询一个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明确:“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通知(辽环综函2020 192号)》”规定了具体的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名录。 我单位不属于该名录行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我单位会产生废机油,一年不到一吨,环评也没规定需要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这种情况我司是否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若必须编制,能否依托安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把环保内容作为专项列入,然后去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已处理
2025-08-21 13:50:57
于钦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第四条规定,未纳入本名录的企业,鼓励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