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2026022615161313110浏览数:3543
李凯
2026-02-26 15:16:13
一、咨询的具体问题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设商业性探矿采矿项目(不含探转采)。 现就此条款,向贵厅依法咨询如下: 本条中 **“探转采”** 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形成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 **“不含探转采”** 范围? 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的探矿权转采矿权,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是否属于本条禁止的 **“新设商业性探矿采矿项目”**? 二、咨询理由 本人合法矿业权相关权益与本条款适用直接相关, 实践中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的探转采是否受本条禁止存在理解分歧, 为准确执行法规、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厅申请政策适用解释。 三、请求 恳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对上述问题依法作出 书面、明确、正式的政策适用答复。
已处理
2026-03-03 09:57:57
李凯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能分工,探矿权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及探矿权转采矿权办理,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权限分别办理。来信人请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