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现行)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此规定为2015年8月29日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订时提出,并自2016年1月1日生效。条款生效前,已在上述场所开办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受此限制,但可通过安装油烟净化设备、调整经营业态、引导搬迁等方式逐步解决;生效后,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需要注意的是,禁止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和“产生油烟、异味、废气”两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