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环境保护局,辽阳、朝阳市行政审批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号)要求,截至6月30日,我省已基本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为进一步落实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排污许可证为抓手,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全面实现火电、造纸行业企业达标排放,省厅决定对火电、造纸企业开展行业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的管控,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进行复核。重点复核企业是否满足发证条件、上传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产排污节点是否填报齐全、许可排放限值及排放量是否正确、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是否到位等方面情况。对发现重大问题的,应予以撤销,待整改后重新核发。
二、各市要以排污许可证为抓手,全面梳理企业存在的环保问题。对于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提出的整改要求,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改;对于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要认真分析原因,查找问题。针对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各市要制定整治计划,明确任务和时限,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三、各市要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发证后对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拒不申领许可证以及许可证中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严厉打击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四、各市要在2017年8月10日前将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复核结果和行业整治计划报省厅备案。省厅将适时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联系人:工业环境保护处张扬
联系电话:62788576,1389796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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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