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扎实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建立长效机制 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我省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要求,强化制度创新,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

 

坚决扛起督察整改政治责任,我省坚持高位推动、严密组织。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定期组织召开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推进整改工作。先后制定了《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督导和盯办工作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办法(试行)》等,规范调度、督导、督办、预警、约谈、考核工作,形成了全过程全链条管理机制,有力推动督察整改任务落地落实。

 

以严肃问责追责倒逼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我省制定了《辽宁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问责办法(试行)》,对承担督察整改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造成不良影响的10种情形,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发现的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和“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从严问责。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我省的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共追责问责66人,彰显了省委、省政府落实督察整改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我省建立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体系,出台《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3年工作计划和方案,形成了21个制度文件和46个督察模板范式。目前,我省以推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为重点,已开展两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和专项督察,实现14个市和沈抚示范区全覆盖,有效推动解决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加强顶层设计,我省编制了《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完成“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地市落地及数据更新入库,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绿色标尺”。为建立生态环境财政投入保障的长效机制,我省出台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同时制定了《辽宁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方案》,积极推动辽东绿色经济区建设。

 

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强化河湖长制,建立林长制,共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2万余人。以排污许可制为载体,建立环境监管、监测、监控联动工作机制,将全省10万家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2021年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3317件,侦破污染环境刑事案件525件,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061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90件,办结46件,真正让环境制度“长出牙齿”。

 

久久为功,方有玉成。一项项制度“硬招”,换来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的累累硕果,让美丽辽宁的画卷不断铺展,绿色发展的底色逐渐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