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发生重大改变环评文件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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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3年12月09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条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项目审查。

  3、项目批准。

  4、听证与信息公开。

  

  期限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文字版一式八份,电子版一式两份 ,报告书项目简本两份;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 ;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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