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环保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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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管理员审核 时间:2021年12月31日

 

 

为认真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任务,进一步加强我省镁产业综合治理,推进镁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辽宁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镁〔2017〕1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讲话和对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在镁产业综合治理中做好环保治理工作,加强镁资源及产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镁产业向“高效益、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方向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开展镁产业环保治理工作。

二是坚持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相结合,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引进和窑炉改造,积极有效治理环境污染。

三是坚持淘汰与发展、治理环境污染与优化产业结构相结合,促进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是坚持严格执法与务实操作相结合,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作目标实现,又要结合实际做好服务,帮助企业找出路,明确整改方向和路径。

(三)工作目标

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任务,保护镁资源产区生态环境,促进镁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完善标准体系。2018年出台《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在新标准出台之前,暂执行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标准及对应排放限值。

(二) 落实整改任务。相关地区要按照《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规定的整改时限,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组织、引导和推进企业实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安装高效、稳定的除尘、脱硫和脱硝装置,特别要加强无组织排放的控制。

(三)严格环境执法。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解决环境管理粗放、粉尘污染严重问题。对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及时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7年11月)。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环保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措施,部署环保治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2017年12月—2018年11月)。

    1、清查(2017年12月)。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结合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以及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对辖区内镁质材料生产企业开展清查,建立地区镁质材料生产企业清单。

    2、对标(2018年1月—2018年3月)。开展行业对标,摸清镁质材料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治理情况,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查处,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治理任务和整改时限。

3、整改(2018年4月—2018年11月)。加强调度和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三)总结验收(2018年12月)。对镁产业环保治理工作进行总结、检查、验收,形成总结验收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做好镁产业综合治理环保工作,省厅成立镁产业环境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赵恒心副厅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工业处、大气处、科技处、环境监察局、大气中心、清洁生产中心。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工作重点,落实责任人员,确保工作落实。

(二)狠抓整改落实。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深入抓好整改工作落实,确保取得成效。

(三)加强工作调度。镁产业综合治理环保工作实行月调度。每月底前,各市应将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下月工作计划等报送省厅,重大事项可随时报送。2017年12月底前,应同时报送本地区镁质材料生产企业清单;2018年3月底前,应同时报送本地区整改计划;2018年11月底前,报送本地区整改总结报告。省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地区整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和指导。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发动公众参与监督,营造镁产业环保整治良好舆论氛围。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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