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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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管理员审核 时间:2018年12月17日

     负责全省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区划、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承担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组织各地区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指导或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措施,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实施大气环境中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排污权交易。推进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参与相关环境经济政策落实或配合相关部门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实施大气移动源环保监管。负责镁砂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协调老旧车淘汰工作,承担淘汰老旧车的指标任务。组织实施大气移动源、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协调推进我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相关目标、政策、规划、制度,承担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参与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
   
      处    长:李红梅
      联系电话:6278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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