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政策、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标准及规范。负责有关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制定审批事项工作流程,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行政审批工作。对重大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上报国家审批重大项目的推进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承担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辽宁自贸区、沈阳经济区、县域经济、突破辽西北、沈抚新城、金普新区等重大战略、重点区域发展审批相关工作,协调棚户区改造、核电厂建设等重大项目推进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相关类中介服务机构行业管理。负责参与商事制度改革。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组织编制和实施“三线一单”。
处 长:李国军
联系电话:6278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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