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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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1年03月17日

辽环函[2011]67号

 

各市、绥中县环境保护局:

为做好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考核工作,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辽宁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一、考核总分计算

考核指标包括:城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主要污染物达标率、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率和监督管理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

(一)城镇污水处理率(20分)

城镇污水处理率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污水处理率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

 ×20

污水排放总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本年度数据;污水排放总量依据《城乡建设统计年报》上一年度数据。

(二)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15分)

考核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75%的,分值为15分;运行负荷率<75%的,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运行负荷率分值=

污水处理设施实际处理量

×15

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

污水处理量、设计处理能力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三)主要污染物达标率(20分)

主要污染物达标率计算公式如下:

主要污染物达标率分值=化学需氧量达标率分值+氨氮达标率分值

 

化学需氧量达标率分值=

化学需氧量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数量

×10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数

氨氮达标率分值=

氨氮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数量

×10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数

 

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的认定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和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数据。

(四)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10分)

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削减总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

A+B×0.9+C×0.8+D×0.6+E×0.4+F×0.2+G×0

×10

A+B+C+D+E+F+G

 

其中:

A:化学需氧量削减量≥300mg/L的化学需氧量削减总量(吨)

B:250mg/L≤化学需氧量削减量<300mg/L的化学需氧量削减总量(吨)

C:200mg/L≤化学需氧量削减量<250mg/L的化学需氧量削减总量(吨)

D:150mg/L≤化学需氧量削减量<200mg/L的化学需氧量削减总量(吨)

E:100mg/L≤化学需氧量削减量<150mg/L的化学需氧量削减总量(吨)

F:50mg/L≤化学需氧量削减量<100mg/L的化学需氧量削减总量(吨)

G:化学需氧量削减量<50mg/L的化学需氧量削减总量(吨)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五)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率(10分)

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率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分值=

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符合国家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数量

×10

污水处理设施总数

 

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符合国家要求依据环保部门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和环保部门监测、核查的结果。

(六)监督管理指标(25分)

监督管理指标分值计算如下:

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数据上报管理分值+水质化验管理分值+中控系统运行分值+检查一致性分值

1、数据上报管理分值(5分)

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在建项目分值+运行项目分值

 

 在建项目分值=

在建项目上报率-50%

×2

(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计)

50%

 运行项目分值=

运行项目上报率-80%

×3

(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计)

20%

 

2、水质化验管理分值(6分)

水质化验管理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上报率分值=

COD上报率×2+氨氮上报率×2+BOD上报率×0.5

+SS上报率×0.5+TN上报率×0.5+TP上报率×0.5

 

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取各指标项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

3、中控系统运行分值(5分)

 

中控系统分值=

中控系统符合国家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数量

×5

污水处理设施总数

 

4、检查一致性分值(9分)

在专项检查、抽查中,认定上报数据真实准确的,分值为9分;发现上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每一项扣3分,直至扣净9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