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督查激励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22〕7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措施实施暂行规定>的通知》(辽环发〔2022〕4号)》要求,拟推荐本溪市、大连市为大气质量明显改善方面省级督查激励城市,拟推荐本溪市、丹东市为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方面省级督查激励城市。现按相关规定将拟推荐城市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2022年3月17日至3月24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地市如有异议,请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
传 真:024-62788540
电子邮件:lnhbkcc@163.com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7日